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機械設備定做合同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機械設備定做合同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勞動合同可以使用電子合同嗎?
可以的,人社部表態(tài)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企業(yè)可以直接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進行合同簽署,也可通過調用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商接口的形式,將主體身份驗證、電子簽章等接口對接到自己的業(yè)務系統(tǒng)中,在自己的平臺網站簽署電子合同。如眾信簽就為某人力資源企業(yè)定制了接口對接方案,HR錄入員工信息并創(chuàng)建合同,通過接口驗證員工真實身份,員工通過短信鏈接查看簽署合同,無需快遞、無需接觸;線上蓋章、合法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員工和企業(yè)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使用電子合同。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guī)定不適用下列文書:(一)涉及婚姻、收養(yǎng)、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yè)服務的;(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除了上述的三種不適用于電子簽名(電子簽章)的情況,其他情況都是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電子簽章)的。比如企業(yè)的勞動合同、產品購銷合同、供應商合同以及企業(yè)內部日常的審批都是可以使用電子簽章,實現(xiàn)在線快速簽約、審批,從而提高企業(yè)運營效率。
今年三月初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人社部作出請示,詢問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展勞動合同管理電子化的相關事宜。人社部也很快作出答復,并發(fā)出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
內容原文如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
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如果之前還對電子勞動合同有異議,現(xiàn)在基本上可以消除了,人社部親自發(fā)函說明電子勞動合同和紙質勞動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當然可以,電子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條明確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由此可見,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書面形式,包含多種可有形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而非僅限紙質形式一種。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guī)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電子勞動合同即采用電子數據交換(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屬于電子證據。
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3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只要用工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約定同意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等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并且符合《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的數據電文的真實性標準以及可靠的電子簽名要求和效力,該份電子勞動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根據2020年3月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也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機械設備定做合同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機械設備定做合同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